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龙。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少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认为,被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拍拍贷”、“PPDAI”商标,原、被告注册商标权间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即使本案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由于案件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因将案件移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内容。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原告以被告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