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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常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岩民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常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卢常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卢常德,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龙岩市新罗区吉祥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常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常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  松  福审 判 员 严  建  锋人民陪审员 李  守  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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