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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邹丽华、廖仁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41-2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邹丽华、廖仁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邹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41-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丽华,女,汉族,乌鲁木齐市中桥二巷大友国际商城地下一层箱包城57号店铺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邹丽华价值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邹丽华价值10000元的财产;

二、如冻结不足上述款项,也可查封、扣押被告邹丽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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