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19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钱炬雷。
被告: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章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