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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卢伟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209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卢伟英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卢伟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育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伟英,女,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伟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张国民人民陪审员  洪义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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