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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柳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柳彬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柳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松,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志峥,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柳彬,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柳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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