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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杰与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徐美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487号
案件名称原告史杰与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徐美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徐美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史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融侃。

被告徐美荣,女,汉族,南京润泰市场玉德灯饰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徐美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杰于2014年3月3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杰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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