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锋。
委托代理人李争。
委托代理人张毅。
被告王明洪。
委托代理人马建锋,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明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