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华,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系长春市二道区松柏自选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丽华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
张丽华因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张丽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丽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上诉人张丽华负担70.00元,其余70.00元退还上诉人张丽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