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金月梅、缙云县金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丽知初字第206号
案件名称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金月梅、缙云县金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金月梅,缙云县金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知初字第206号原告: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蕾。

委托代理人:傅其昌。

委托代理人:曹燕凌。

被告:金月梅。

被告:缙云县金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月梅。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涌贺。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月梅、缙云县金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月梅、缙云县金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明威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