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260号罪犯许祖淼,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祖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许祖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祖淼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3年4月获得表扬;
2013年10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祖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祖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