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9-0。
法定代表人: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永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市**镇坪******,系佛山市南海区******商场业主,公民身份号码4414*********350。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诉被告罗永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7.3)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动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