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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光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93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光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光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49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超,男,汉族,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商业中心个体经营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熊艳红、人民陪审员曾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中,在本院主持之下,本案最终达成了和解。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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