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634号原告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江桥。
法定代表人郭云凌。
委托代理人刘熙,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自刚。
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西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高毅。
委托代理人包巍,男,1983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月湖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小区006片001栋。
负责人谢菲。
委托代理人包巍,男,1983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碧涢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程仁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月湖分店、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岳阳新华达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审 判 员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