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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成与金卫国、廖建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46号
案件名称徐建成与金卫国、廖建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建成,金卫国,廖建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46号原告徐建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跃枢。

被告金卫国。

被告廖建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成与被告金卫国、廖建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成以其已与被告廖建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建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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