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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联明、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25号
案件名称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联明、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苏联明,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25号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河路18号1—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先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常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联明,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7号22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联明,总经理。

被告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6号5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一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联明、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3月1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联明、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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