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25号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河路18号1—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先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常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联明,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7号2205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联明,总经理。
被告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6号5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一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联明、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4年3月1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联明、厦门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益智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