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知民初字第0003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滢皓、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百德光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波,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百德光电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是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