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尤小林。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世健,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金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进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小林与被告泰州金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小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小林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小林撤回对被告泰州金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尤小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