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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生全与曹友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烟民三初字第295号
案件名称苗生全与曹友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苗生全,曹友臣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苗生全。

委托代理人:刁林果,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友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生全诉被告曹友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生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生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苗生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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