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881号原告: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金沪村。
法定代表人:杨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芳,男,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佳贝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1号楼21层2311。
法定代表人:申家星,总经理。
原告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贝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清市三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