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惠庄。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惠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