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陈海斌。
委托代理人:尉伟敏。
被告:吴仙华。
委托代理人:傅小刚。
被告:台州市黄岩乐邦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阿玲。
委托代理人:傅叔文。
委托代理人:陈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斌与被告吴仙华、台州市黄岩乐邦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斌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陈海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