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委托代理人姚涛,系原告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卢美君,系原告法务专员。
被告段君明。
委托代理人姚志兵,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君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