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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培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640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培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沈培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64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培峰,西安市长安区物美百货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培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50元,退还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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