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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立民终字第7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珠海市斗门海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立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东路3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郑月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朱志周,分别系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原名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8号君悦豪庭二期一至四层。

负责人:米田裕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天生河。

法定代表人:梁彩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成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美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文樯、杜文穗,分别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君悦分公司、珠海市斗门海源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经核查本院财务,无上诉人的交费记录。

作为上诉人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预交,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海城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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