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新疆古域酿造厂与朱号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新民三终字第12号
案件名称新疆古域酿造厂与朱号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古域酿造厂,朱号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古域酿造厂。

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董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号场,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金鑫平价自选商店”业主。

上诉人新疆古域酿造厂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古域酿造厂又以被上诉人朱号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古域酿造厂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古域酿造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