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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潮波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706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潮波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潮波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06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厦门潮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向东里26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乐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潮波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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