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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鸣与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02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26号
案件名称李国鸣与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国鸣,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鸣,系广州市越秀区建安精品商行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号广州一德(国际)玩具文具精品广场首层C2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王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军辉,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国鹏。

上诉人李国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勇宝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国鸣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李国鸣的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号广州一德(国际)玩具文具精品广场首层C2铺广州市越秀区建安精品商行寄送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李国鸣已经签收,前述法律文书已依法送达。

但李国鸣既没有提出合理的理由,也没有前来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鸣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350元由上诉人李国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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