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吕国明,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关剑锋,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中金兴龙珠宝金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汇博广场一层32号。
经营者崔韬,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柳荫公园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明诉被告铁锋区汇博广场中金兴龙珠宝金行、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明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国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8.95元,减半收取3,044.48元,由原告吕国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