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丽娟,系即墨市万隆兴办公用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陶文临,系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丽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