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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徐为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019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徐为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徐为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夏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为聪。

委托代理人倪宿宁,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为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徐为聪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宿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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