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4234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里西北侧6-26。
法定代表人蔡九魁,经理。
被告吴守军,北京博泰亿达五金经销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吴守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富华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守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