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刑初字第1111号
案件名称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11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家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等地销售假冒的”白云”、”道康宁”、”之江”牌建筑用硅胶。

2013年7月19日,孙×被查获归案,并从本市大兴区、朝阳区等地起获”白云”、”道康宁”、”之江”牌建筑用硅胶942箱,另从购买人贾×(女,31岁)处起获已销售的”道康宁”牌建筑用硅胶51箱。

经鉴定,上述993箱建筑用硅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64元。

另起获上述假冒的建筑用硅胶993箱(暂存于物价局仓库)、手机1部及公章2枚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杭州×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蓝×、罗×、季×、薛×、贾×、崔×、汪×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证书,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孙×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案物品一并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的假冒建筑用硅胶九百九十三箱(暂存于物价局仓库)、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在案的公章二枚,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