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
委托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山,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所河北省河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