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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亚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立调初字第00028号
案件名称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亚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袁亚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调初字第00028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花浃村。

被告袁亚利,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面王巷*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亚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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