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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231号
案件名称王小林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小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231号罪犯王小林,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阆中市,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中中法知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王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1日缴交罚金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八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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