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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57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8民初57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

       经营者:张俊狮,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县。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公司)因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以下简称华喆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曲某,被告华喆批发部的经营者张俊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华喆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罗伊公司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华喆批发部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60元、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为制止华喆批发部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华喆批发部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罗伊公司是“珀利”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罗伊公司依法享有: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申请日期为2012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专用权,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2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汽车、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塑料跑道、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电动游艺、玩具;

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二、“珀利”系列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品牌价值。

罗伊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罗伊公司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三、华喆批发部未经许可,使用“珀利”系列商标,严重侵犯罗伊公司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发现,华喆批发部未经罗伊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场所内,销售与罗伊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罗伊公司产品,或经罗伊公司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侵害了罗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华喆批发部作为玩具行业经营者,理应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对儿童玩具的行业规范及产品质量要求,然而,华喆批发部无视罗伊公司合法权利及消费者健康权益,在明知三无产品的材质可能存在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罗伊公司声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华喆批发部店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多,营业面积大,侵权行为对罗伊公司造成损害巨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华喆批发部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罗伊公司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

为维护罗伊公司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华喆批发部辩称,我商店没有卖过该产品。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当事人的讼争焦点为:一、本案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损失如何计算?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针对争议事项,原告罗伊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证内字第57227号、57229号、57230号《公证书》各一份,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2020)湘邵庆证字第11117号《公证书》一份,陈国平律师《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其中,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证内字第57227号、57229号、57230号《公证书》内容:译本内容与原本相符,拟证明:罗伊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合法,主体适格;

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2020)湘邵庆证字第11117号《公证书》、陈国平律师《律师证》复印件;

拟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韩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罗伊公司委托陈国平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表罗伊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罗伊公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署起诉状、提起民事诉讼及转委托第三方等,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组:华喆批发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一份;

拟证明:华喆批发部主体身份信息。

       第三组:第13847267号商标的《商标档案》、第11269861号商标的《商标档案》、第11269883号商标的《商标档案》各一份;

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

拟证明:罗伊公司系第13847267号、第11269861号、11269883号商标的注册人,对该三项商标享有专用权,该三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等,均在有效保护期内。

       第四组: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一份;

内含:中国政府网、人民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媒体,对罗伊公司系列作品的相关报道截图;

京东自营区销售正版商品的相关截图;

CCTV官网播放“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等的截图;

人民网《韩国变形警车珀利获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韩国品牌奖》网页截图;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一份;

内容:变形警车珀利:我们荣幸地聘请您担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拟证明:罗伊公司经过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和播放珀利系列商标及产品,珀利系列商标及产品已经获得了国内机构、消费者的认可和支持,具有极高知名度、荣誉度、影响力和经济价值,给罗伊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第五组:对华喆批发部经营场所现状、购买侵权产品等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2020)晋并北证民字第16809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涉案侵权产品实物及《销售单》一份;

拟证明:华喆批发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罗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罗伊公司为制止华喆批发部侵权,支出购买产品费用60元。

       第六组: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山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拟证明:罗伊公司为制止华喆批发部侵权,支出保全证据公证费1000元。

       被告华喆批发部质证意见:经核对,发票跟名片是我们的,但玩具不是我卖的东西。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审核并认定如下:一、原告商标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公证资料证明:罗伊公司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3847267号、第11269861号、11269883号商标的注册人,对该三项商标享有专用权,该三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均在有效保护期内。

二、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三)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罗伊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对罗伊公司从华喆批发部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批发部未提供相反证据,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即本院认定:华喆批发部销售了被控侵权玩具。

       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一、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注册商标专有权,属原告罗伊公司享有。

二、被告华喆批发部销售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商标权侵害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59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关于本案诉权问题。

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为罗伊公司。

罗伊公司委托陈国平律师代表罗伊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就侵犯罗伊公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署起诉状、提起民事诉讼及转委托第三方等。

本案中,罗伊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12项“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

依法加强诉权保护,凡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均应及时受理;

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考虑境外当事人维权的实际,不苛求境外权利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完善各种诉讼制度,简化救济程序,积极施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的规定精神。

陈国平接受罗伊公司授权,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罗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未举证证明因华喆批发部侵权给罗伊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华喆批发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未举证证明许可使用该商标的费用情况。

被告华喆批发部属个体经营户,结合本案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支出等情节,酌定赔偿金额人民币2500元。

三、关于诉讼费负担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华喆批发部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华喆玩具批发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隆玩具批发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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