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8884号原告: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黄欣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20号2号楼6层2-710。
法定代表人: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欣茹,女,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大家盛世公司)与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壹玖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大家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伍壹玖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大家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开支20000元,包括律师费19000元、公证费660元和交通费34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经营、开店策划、配料生产、物流配套为一体的综合性餐饮企业,旗下“忆东郊”串串香品牌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原告于2018年经核准注册第22772312号“忆东郊”、第28043316号“忆东郊”商标。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UC浏览器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忆东郊”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smdq.663872.com的标题部分中使用“忆东郊”的名称,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
被告作为专业的推广公司通过上述恶意竞争方式抢夺原告品牌大量的流量,使原告丧失大量潜在的交易机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停止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伍壹玖捌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1日,四川大家盛世公司经核准注册第22772312号“忆东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3类的饭店、餐馆、餐厅等,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0日。
2018年11月14日,四川大家盛世公司经核准注册第28043316号“忆东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35类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3日。
(2020)闽证内字第5144号公证书显示,四川大家盛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8月1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已经过清洁检查的手机,清理UC浏览器APP缓存,在UC浏览器APP中搜索“忆东郊串串香”,从上至下第一个搜索结果标题为“加盟忆东郊串串怎么样_2020年加盟忆东郊串串怎么样_全国加…”,网络推广内容下方显示“smdq.663872.com广告”,点击该搜索结果,网页中显示有“随行串串卖的欢”“开店无忧全套设备特质底料全程配送无经验开店”及多张串串的图片等宣传介绍,不含有“忆东郊”字样的内容,网页底部显示“版权所有: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
另通过站长之家网页备案查询,显示域名663872.com的主办单位系伍壹玖捌公司。
除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外,该份公证书中还包含另一域名的取证过程,所涉内容与本案无关。
四川大家公司为证明其在全国范围开设多家“忆东郊”加盟店,向本院提交多张“忆东郊”加盟店店面照片。
四川大家盛世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660元,向本院提交电子发票打印件一张。
四川大家盛世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和交通费提交证据。
伍壹玖捌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上述事实,有四川大家盛世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照片打印件、公证书、电子发票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伍壹玖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大家盛世公司主张权利的第22772312号、第28043316号“忆东郊”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伍壹玖捌公司将“忆东郊串串香”字样设置为UC浏览器搜索的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中使用“忆东郊”字样,从而导致网络用户在搜索相关关键词时,涉案网站及所提供服务的链接出现在UC浏览器搜索关键词商业推广链接结果中,此种设置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的行为,目的是链接到伍壹玖捌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并指向其提供的加盟服务,系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伍壹玖捌公司设置的关键词和涉案链接名称均完整包含“忆东郊”文字,与第22772312号、第28043316号注册商标相同。
涉案网站主要内容为串串香门店的招商加盟推广,但并非“忆东郊”品牌,而是同类型的其他品牌,当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有意通过该网站链接进一步了解四川大家盛世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有加盟意图时,以涉案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忆东郊”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的可能性极大,伍壹玖捌公司使用的涉案关键词含有“忆东郊”字样,容易使这些消费者或经营者认为涉案网页中的加盟服务与涉案二权利商标所标识的忆东郊品牌权利人或其门店存在特定联系。
伍壹玖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与第227723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内的饭店、餐馆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与第2804331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内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综上,本院认为伍壹玖捌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四川大家盛世公司对第22772312号、第28043316号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四川大家盛世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四川大家盛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伍壹玖捌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二商标的知名度,伍壹玖捌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关于四川大家盛世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确有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四川大家盛世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四川大家盛世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票据,但鉴于其确有委托律师出庭,故本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四川大家盛世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因四川大家盛世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二、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660元;
三、驳回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四川大家盛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已交纳),由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