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61号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216(1)室。
法定代表人:陈遂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雄辉,男,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网络公司)与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案情变化,为节约司法资源,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优酷网络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