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160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李婷,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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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荻,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妍,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