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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0570号
案件名称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刘哥鱼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0570号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c座19-1至5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刘哥鱼庄,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第一桥128号温州饭店内6幢104、105室。

经营者:刘永春。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刘哥鱼庄、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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