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398号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南六巷****。
法定代表人:虞正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7日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市振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