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70号原告朴宁,男,朝鲜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XX路*号。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特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士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志君,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XX道**号,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朴宁诉被告深圳市威特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435693.9)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宁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朴宁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原告朴宁。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姗(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