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成长,男,汉族,1971年0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成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