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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薰衣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千色店百货用品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518号
案件名称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薰衣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千色店百货用品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薰衣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千色店百货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洁,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毕文广,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系该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薰衣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豪。

被告深圳市千色店百货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237839X。

法定代表人范举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冬冬,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区)���楼(C座)第12楼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举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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