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3711号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住所地瑞士圣伊米耶市诺耶特大街**(RuedesNoyettes8,2601St-Imier)。
法定代表人:马蒂亚斯·布雷尚(MatthiasBrescha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达瑞钟表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广场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地铁层**店铺。
负责人:宋金润。
被告:北京正达瑞钟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富河园**楼**div>法定代表人:李金燕。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与被告北京正达瑞钟表商贸有限公司东方广场店、北京正达瑞钟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在法定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CompagniedesMontresLongines,FrancillonS.A.(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