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韩国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399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韩国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韩国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399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韩国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淑贤独任审理。

因被告韩国成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将本案由小额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成、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国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韩国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被告韩国成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400元;

4、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

5、判令被告韩国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第1、4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建于1898年,经过百年发展,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032428号“美加净MAXAM”、第5330997号“美加净maxam”、第5331156号注册商标。

1997年4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美加净MAXAM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韩国成经营一家名为“思思公主护肤美妆”的淘宝店铺,在其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商标的唇膏产品。

原告进行了公证保全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韩国成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依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韩国成未作答辩及举证。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涉案商品链接于2018年11月12日删除。

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韩国成是会员名为“韩国成1976”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及时确认涉嫌侵权信息已删除、商品链接已断开。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注册人:上海家化联合公司;

商标:第1032428号“”;

注册类别:第3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洗涤剂、洗发精、香液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199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

2004年2月14日核准转让给家化公司。

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注册人:家化公司;

商标:第5330997号“”;

注册类别:第3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香液、洗面奶、化妆品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9年12月7日至2029年12月6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会员名:韩国成1976,店铺名称:思思公主护肤美妆,注册人:韩国成。

2、商品链接名称:大白兔唇膏奶糖味润唇膏正品保湿滋润补水防干裂护唇口红,2018年11月公证取证时网页显示:商品售价19.8元,月销239。

3、被控侵权实物状态:润唇膏一支,包装盒上面印有“”等标识。

三、其他事实 家化公司为维权公证保全证据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家化公司系第1032428号“”、第5330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唇膏包装盒及瓶身上面使用了与家化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化妆品构成相同商品,家化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

韩国成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家化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家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韩国成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500元。

鉴于家化公司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5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元,由被告韩国成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