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叶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叶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个体户。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羁押,25日被刑事拘留,31日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2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叶某在未经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委托,在其经营的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荔苑新村8栋一楼丝印厂内往红牛饮料瓶盖上加印假冒“红牛”商标(注册号878072,使用范围包括无酒精饮料、汽水)。

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印有“红牛”注册商标标识的红牛饮料瓶盖22,000个,并抓获被告人叶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叶某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经审理查明,商标“REDBULL、红牛“(英文、汉字及两牛图形组合)是第8780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汽水等。

被告人叶某在其所经营的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荔苑新村8栋一楼丝印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接受他人委托,在红牛饮料瓶盖上加印假冒“红牛”商标。

2013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前往上址检查,当场缴获印有“红牛”标识的饮料瓶盖22,000个及丝印机三台,并抓获被告人叶某。

经鉴别,上述“红牛”标识假冒了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有标识及扣押清单等;

2、书证,有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等;

3、证人林某、阮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

二、所缴获的22,000个标识及三台丝印机,均予没收,标识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波审 判 员  应 连代理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菲菲书 记 员  林斯瑜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仟L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