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8号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本淼。
委托代理人农烈,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万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委托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上海立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赵福生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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