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知民初字第51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胡伟潘。
被告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兴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潘、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