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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胡伟潘、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温瑞知民初字第51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胡伟潘、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胡伟潘,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知民初字第51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胡伟潘。

被告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兴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潘、平阳县兴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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